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特11号申请人: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鲁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少武,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汪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原创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刘尊知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石超丹书 记 员  李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