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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祚斌、齐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祚斌,齐煌,盛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祚斌,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煌,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超,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祚斌、齐煌因与被上诉人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祚斌、齐煌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上诉人盛超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祚斌、齐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祚斌、齐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上诉人吴祚斌、齐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毅审判员  江韵审判员  马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