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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行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正林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正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行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正林,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号*栋*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法���代表人:周春晖,该区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浩,该市市长。上诉人郭正林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芙蓉区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行初字第237号行政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正林于2017年7月27日,以其已经与芙蓉区政府、长沙市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正林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正林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正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立审判员  吴爱莲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