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771号原告:肖某,女,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涛,系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909196。委托代理人:干婧,系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410333。被告:贺某,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肖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775元,由原告承担775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