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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玉华、李庆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华,李庆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新庄孜矿项目部,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华,女,1944年2月15日生,汉族,蚌埠柴油机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秀,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巨甫,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多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新庄孜矿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党校院内。负责人:肖振奇,该项目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之奋,该项目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兵,新庄孜煤矿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丁山路。法定代表人:周应海,该区区长。上诉人赵玉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庆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新庄孜矿项目部、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玉华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赵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齐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