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517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51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志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