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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517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51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志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