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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9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周与被执行人袁桂文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周,袁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周,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袁桂文,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周与被执行人袁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桂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桂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