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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县嘉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章启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嘉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章启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637号原告:永嘉县嘉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纽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温作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启方,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永嘉县嘉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章启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章启方支付原告永嘉县嘉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4355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至电镀加工费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原告永嘉县嘉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电镀加工业务,从2015年开始,被告章启方将钮扣产品交由原告电镀加工。2017年2月23日,经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4355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加工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启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嘉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435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7月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计444.5元,由被告章启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乙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