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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博与闫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博,闫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吴博,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闫月华,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博与被执行人闫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月华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闫月华名下鲁A9XX**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