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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7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建平诉被告瞿优平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瞿优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385号原告:李建平,男,彝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被告:瞿优平,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瞿优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以已与被告瞿优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