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建平诉被告瞿优平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瞿优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385号原告:李建平,男,彝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被告:瞿优平,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瞿优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以已与被告瞿优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