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郭东风、李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郭东风,李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程泽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东风,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启云,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郭东风妻子。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郭东风、李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郭东风、李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郭东风、李启云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东风、李启云的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