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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宁留生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宁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证:00582739-X住所地:卢氏县新建路中段。被执行人宁留生,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宁留生行政非诉一案,依据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卢住建规违建罚字第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2016)豫1224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宁留生处罚54312元,执行费用715元,由宁留生承担。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卢住建规违建罚字第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2016)豫1224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新波代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