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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道文与胡正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文,胡正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021号原告:王道文,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胡正丰,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文诉被告胡正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文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道文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敖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