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道文与胡正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文,胡正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021号原告:王道文,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胡正丰,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文诉被告胡正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文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道文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敖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