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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阮英来与陈又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0114执135号本院在执行阮英来与陈又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阮英来申请将被执行人陈又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又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又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