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韦其明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43号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其明,男,生于1969年12月2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其明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韦其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个人全部财产,但被执行人韦其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韦其明在叙永镇有房产一套(面积:27.99平方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韦其明所有的位于叙永镇房产一套(面积:27.99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洪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