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曦元、杨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曦元,杨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曦元,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杨新宇,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曦元与被执行人杨新宇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德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