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杰永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杰永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617号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传甫,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禁,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岑,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杰永义,女,汉族。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支行。负责人:刘嘉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强,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祖宏,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杰永义、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还原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45元。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