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建平、李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余建平,李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余建平被执行人李玉芳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建平、李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51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7467元人民币。因被执行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余建平、李玉芳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51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