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泽林、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林,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86号申请执行人:刘泽林,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三角花园一期还建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双元,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泽林与被执行人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57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鄂01民终37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泽林支付49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3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述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