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学红、何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学红,何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4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苏学红,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何西亮,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苏学红与何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我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