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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望麓桥桐木建设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蒋大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玉,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房。法定代表人:蔡伟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咏欣,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的主体是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经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开办单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公司内部管理、责任承担的分配的关系。即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仅是涉案合同的责任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存在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应将涉案合同相对方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这样也可以有利于查清案情。故本案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应予以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二案件受理费19935元予以退还。lzff1nab7bv39ozd3y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傅 萍审 判 员 符玉梅法官助理 邴长莹书 记 员 韩青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