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锐锋与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锐锋,黄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482号申请执行人李锐锋被执行人黄素珍李锐锋与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9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锐锋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47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锐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锐锋提出的撤销申请系依法行使其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107执34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