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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维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维明,孙剑钧,潘玉萍,潘朝阳,姜扬敏,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28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沈应琴,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维明,男,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孙剑钧,男,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潘玉萍,女,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潘朝阳,男,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姜扬敏,男,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永宁东路。法定代表人:姜扬敏。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明、孙剑钧、潘玉萍、潘朝阳、姜扬敏、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龙开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维明、孙剑钧、潘玉萍、潘朝阳、姜扬敏、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7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领取了本院从执行人张维明账户上扣划的人民币477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3执93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中助理审判员  林大为助理审判员  张清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项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