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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王利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王利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275号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毛明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丽,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张志,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王利芬,女,汉族,年龄不详,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王利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美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