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喜,王武军,王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788号原告陈全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学敏,男,1954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嵋阳镇任柳村*组。被告王武军,男,汉族。被告王双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聪玲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