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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生荣与王文强、刘正礼、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荣,王文强,刘正礼,王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李生荣,男、汉族,1956年6月24日生,现住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王文强,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正礼,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王文刚,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生荣与被执行人王文强、刘正礼、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生荣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文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生荣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6年6月8日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650元。刘正礼、王文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强、刘正礼、王文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生荣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6年6月8日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文强、刘正礼、王文刚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生荣部分案件款,下余案件款待志丹采油厂给付被执行人王文强劳务费后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生荣,故申请执行人李生荣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王文强、刘正礼、王文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