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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与杨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24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被执行人:杨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冉隆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