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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与雷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雷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0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36698689。负责人:万开梅,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熊迪(实习),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雷亚,男,生于1990年8月3日,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诉被告雷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雷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雷亚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