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4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陆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陆超,潘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地址兴业县。法定代表人:宁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庞观荣,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员工,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陈华林,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员工,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陆超,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潘平平,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系陆超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超、潘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对被执行人陆超、潘平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还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陆超、潘平平纳入了失信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对被执行人陆超、潘平平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陆超、潘平平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对原本案的抵押房产,被执行人潘平平所有的位于兴业县兴业县大道南侧香山小区恒丰香山华府第X幢X单元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15)字第X号】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对该房产申请暂不予处置。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庞观荣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4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