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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章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5430号原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崇阳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张友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江,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章茂林。原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友公司)与被告章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被告章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支的1000元工伤生活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以工伤生活费的理由从原告处借支1000元,并在借支单上约定归还方式为上班后工资或工商赔付中扣除。但在后期工伤赔付中,被告拒绝在工伤赔付款中扣除已借支的1000元。被告章茂林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全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借支单、说明、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收据,被告章茂林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章茂林因工伤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出具借支单的事实清楚,承诺在其上班后以工资或工伤赔付款归还,但被告在得到赔付款后至今没有归还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章茂林归还借款,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借款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茂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秋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