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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郸城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与候应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郸城万洋置业有限公司,候应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853号原告:郸城万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077819209K法定代表人:苏大山,职务:执行董事。地址:郸城县世纪大道南段商务中心区。委托代理人:余骥,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钢,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应梅,女,汉族,1972年3月3日生,住郸城县。原告郸城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候应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郸城万洋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原告郸城万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