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太史光远、陈文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太史光远,陈文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450号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被告:太史光远,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陈文宝,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诉被告太史光远、陈文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00元,由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顾 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