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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周永迎与陆德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迎,陆德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民初870号原告:周永迎,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陆德桂,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周永迎与被告陆德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德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永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陆德桂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9日陆德桂以急用钱为由向周永迎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计算,后经周永迎多次催讨,陆德桂拒不偿还。陆德桂未作答辩。周永迎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周永迎和陆德桂身份证复印各一份,结合周永迎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9日陆德桂向周永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上述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周永迎多次催讨,陆德桂至今未还,周永迎要求陆德桂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予以支持。周永迎主张借款利息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因没有证据证明系有息借款,周永迎主张利息,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陆德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德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永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陆德桂负担176元,周永迎负担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常凤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