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金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刑初6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金龙,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码:2308811983012203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该村。2017年4月25日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杨金龙酒后驾驶无牌照农用四轮拖拉机沿同江市松江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华鸿小区东门门前时,与左侧同向孙某驾驶正在超车的黑D×××××号出租车相刮,事发后,杨金龙离开现场。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杨金龙血液中乙醇含量236mg/lOOml。2017年4月27日,杨金龙一次性赔偿孙某人民币8OOO元。被告人杨金龙于2017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同江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同江市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调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杨金龙的供述与辩解;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同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lOOml,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赔偿对方的损失,且在庭审时自身在劳动中右脚受伤需要继续手术治疗,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祺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