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岛俊龙阳光商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涛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俊龙阳光商品配送有限公司,赵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6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俊龙阳光商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义宗,董事长。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赵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俊龙阳光商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福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