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与李芳儒、张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李芳儒,张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559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孔家窝堡村。负责人:牛占军,职务: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丰绍军,男,1974年出生,蒙古族,该社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诉讼委托代理人:钟恒宇,男,1994年出生,满族,该信用社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芳儒,男,1968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翠平,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诉被告李芳儒、张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芳儒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帐户内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芳儒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帐户内存款2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东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