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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诉吴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吴银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979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永胜镇桥头。负责人:吴波,该分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富,客户经理。被告:吴银兴,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诉被告吴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撤回对被告吴银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力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