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金龙申请执行孟兆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龙,孟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罗金龙,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孟兆君,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