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立建、陈迪启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立建,陈迪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立建,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月,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迪启,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立建因与被上诉人陈迪启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立建与被上诉人陈迪启均系湖北名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陈迪启持有30%的股权,原审被告徐立建持有40%的股权,湖北名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各股东均系以货币出资,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陈迪启是否依法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上诉人徐立建是否已代被上诉人陈迪启履行800000元出资义务未予查明的情况下,径行判决由上诉人徐立建支付股权转让款,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立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