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政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020号申请人:宣城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644006XE(1-1)。法定代表人:朱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12XF。法定代表人:吴兆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宣城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宣城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并以登记在宣城市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路宣城某某一期精品家居馆×-×、×-××、×-×××、×-×××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市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宣城市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路宣城某某一期精品家居馆×-×、×-××、×-×××、×-×××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