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10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磊,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健身教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人吴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磊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吴磊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格林暖语网吧上网后,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周某停放在网吧楼下停车库内的价值人民币3450元的电动车联盟牌TDR699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被告人吴磊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的监控视频,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磊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