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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5992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992号原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开发区。负责人范建龙,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文章,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村10组。法定代表人王栋梁,总经理。原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章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裁定受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7月31日,本院出具(2017)苏0509破1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钜诚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巨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瀚广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巨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安纺织有限公司、吴江远贸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信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利玛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鸣远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晨开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益航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锐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欧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瑞安纺织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一方面,原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破产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破产法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目的也系维护破产企业也即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的利益,其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当然代表破产企业。另一方面,被告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已与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合并破产,合并破产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已经与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应视为一个法律主体来处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中理应包含作为被告应系与原告非同一主体的意思,唯此才能构成诉的对抗。现被告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已与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来处置。据上,被告苏州瀚聚纺织有限公司现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要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屏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