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桂荣与范琳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荣,范琳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860号原告:周桂荣,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孟村县。被告:范琳琳,女,1991年8月2日出生,住孟村县。周桂荣与范琳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周桂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荣撤诉。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