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坤与王增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王增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46号原告:王坤,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武,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亚,蒙城县漆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王增武排除妨害纠纷中,原告王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王坤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