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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华丽与被执行人肖伟楠、肖慈良、李兰、蒙天星、邓丽娟、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丽,肖伟楠,肖慈良,李兰,蒙天星,邓丽娟,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刘华丽。被执行人肖伟楠。被执行人肖慈良。被执行人李兰。被执行人蒙天星。被执行人邓丽娟。被执行人王波。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川0129执1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丽娟名下登记的“川AJJX**”号“迷你”牌小型轿车。现因本院(2017)川0129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丽娟名下登记的“川AJJX**”号“迷你”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康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