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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刘冠庭、陈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刘冠庭,陈鹏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东路。负责人谭志坚,该行行长。被告刘冠庭,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涟源市。被告陈鹏程,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告刘冠庭、陈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于2017年8月8日以二被告已与其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4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小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