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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昌琼与刘纯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琼,刘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刘昌琼,女,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刘纯斌,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刘昌琼与刘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昌琼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