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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余学、赵凤栓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学,赵凤栓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财保84号申请人余学,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市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玉兰,北京市熙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赵凤栓,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余学与被申请人赵凤栓存在追偿权纠纷,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已经生效,被申请人赵凤栓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凤栓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XXX的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号)进行保全。申请人余学提供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前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凤栓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XXX的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