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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雍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第三人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某,全某某,张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258号原告雍某某,女,陕西洋县人。被告全某某,男,陕西洋县人。第三人张峰,男,汉族,陕西洋县人。本案在审理原告雍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第三人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雍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