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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云英与姜铁军、王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英,王文娟,姜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3567号原告:赵云英,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文娟,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被告:姜铁军。原告赵云英诉被告王文娟、被告姜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原告赵云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云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云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单泽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